允许双重国籍是世界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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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很多国家承认双重国籍

目前世界上约有198个国家或地区承认或变相承认双重国籍,即已经统计的225个国家和地区里相当于88%是完全或一定程度承认双重国籍的。这其中包括以前反对双重国籍的印度、巴西、韩国、越南、菲律宾、墨西哥等国都在后来学习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后,以不同方式或不同程度地承认双重国籍。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英法美中俄)中,除了中国大陆,所有其他各国都承认或不否认自己国民的双重国籍。允许双重国籍的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明确承认,一种是默认。当然,这都是建立在对等的基础之上。有些国家则是有条件的承认。

到目前为止,各国承认双重国籍状况的数据统计如下:

(一)亚洲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中华民国)、韩国、菲律宾、越南、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孟加拉国、印度,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叙利亚、约旦、巴勒斯坦、黎巴嫩、以色列、格鲁吉亚、亚美尼亚、伊朗、伊拉克、阿富汗、爱沙尼亚、阿塞拜疆、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卡塔尔、泰国、马尔代夫、东帝汶、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也门、日本、新加坡,乌兹别克共35个。

(二)欧洲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欧盟成员国除一些原来就在不同程度上各自承认双重国籍外,实际上子在1997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欧洲国籍公约》规定的某些范围内,如公约第五章第14条"法定的多重国籍"之1规定"任何缔约国应允许:如果儿童因出生而自动获得了多重国籍,则可保留这些国籍。"是承认双重国籍的。

目前的欧盟成员国包括: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英国(包括北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芬兰、瑞典、奥地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共27个国家。

此外还有下述国家:挪威、罗马尼亚、波士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塞尔维亚、阿尔巴尼亚、乔治亚、摩尔多瓦、瑞士、土耳其、俄罗斯、乌克兰、克罗地亚、格鲁吉亚、马其顿、列支敦士登、摩纳哥公国、安道尔、梵蒂冈,共18个国家也是承认或一定程度承认双重国籍的。

(三)美洲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格陵兰岛、加拿大、美国(默许)、墨西哥、巴巴多斯、多米尼克、哥斯达黎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吐瓦鲁、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秘鲁、智利、玻利维亚、巴西、阿根廷、巴拉圭、伯利兹、乌拉圭、厄瓜多尔、尼加拉瓜、巴拿马、洪都拉斯、巴哈马、海地、安提瓜和巴布达、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格林纳达、波多黎各(美)、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安圭拉(英)、蒙特塞拉特(英)、瓜德罗普(法)、马提尼克(法)、荷属安的列斯、阿鲁巴(荷)、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开曼群岛(英)、百慕大(英)、圭亚那(原先荷属,后独立)、法属圭亚那,共47个。

(四)大洋洲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澳大利亚、新西兰、萨摩亚,库克群岛(新)、所罗门群岛、关岛(美)、新喀里多尼亚(法)、法属波利尼西亚、皮特凯恩岛(英)、瓦利斯与富图纳(法)、纽埃(新)、托克劳(新)、美属萨摩亚、北马里亚纳(美)、马绍尔群岛、帕劳、瑙鲁、基里巴斯、斐济、汤加、库克群岛(新)、关岛(美)共22个。

(五)非洲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埃及、刚果共和国(即:刚果[布])、刚果民主共和国(即:刚果[金])、摩洛哥、喀麦隆、埃塞俄比亚、索马里、亚速尔群岛(葡)、马德拉群岛(葡)、厄立特里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吉布提、乌干达、加蓬、赤道几内亚、阿尔及利亚、突尼斯、苏丹、布隆迪、贝宁、多哥、利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毕绍、加纳、科特迪瓦、乍得、卢旺达、南非、也门、尼日利亚、冈比亚、马里、布基纳法索、佛得角、塞拉利昂、利比里亚、加那利群岛(西)、安哥拉、塞内加尔、塞舌尔、纳米比亚、斯威士兰、毛里求斯、马达加斯加、象牙海岸、留尼旺(法)、圣赫勒拿(英)、莱索托,共49个。

(六)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中国大陆、缅甸、老挝、马来西亚、蒙古、文莱,朝鲜,尼泊尔、白俄罗斯、不丹、巴林、阿曼、科威特、津巴布韦、博茨瓦纳,沙特阿拉伯、阿联酋、肯尼亚、坦桑尼亚、尼日尔、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巴布亚新几内亚、瓦努阿图、密克罗尼西亚、古巴、苏里南,共27个。

国际上许多国家都遵循一种基本的国际惯例:认为只要不伤害其他人以及国家的正当利益,那么公民就算同时加入外国籍,也是他个人的人权。国家可以不承认他们的外国籍身份,但不能因此剥夺他们的本国籍,也就是说默认双重国籍的合法存在。美国和俄罗斯就是典型。例如美国就规定,放弃国籍必须个人身在海外,并且符合个人主动、明确、自愿的原则,去大使馆签署放弃国籍的声明,同时还必须得到其政府的审核,才能失去国籍。否则就算加入外国籍,为外国政府效力,也可以同时保留美国籍,政府也无权剥夺。

过去,大多数西方国家都是秉承这样的观点来默认和承认双重国籍。后来,随着世界潮流,人才流动日益全球化,地球越来越平。发达国家大量吸收其他国家的移民人才,新兴国家则致力推动外流的本国人才回归,当然同时也吸引外籍人才。这些重视以及需要人才的国家都逐渐意识到双重国籍对于吸引海外人才的重要性。

国籍冲突

双重国籍(Dual Nationality)又称“双重公民身份”(Dual Citizenship)。所谓“双重”是一种统称,事实上可以不单同时持有两种国籍,更可以是三种或更多。不管是“双重”还是“多重”,所面对的问题基本上是一样的。

对于双重国籍,它会导致一个矛盾,也就是国籍冲突。

国籍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国籍法规定的不同而导致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无国籍的法律状态。双重国籍和多国国籍称作积极的国籍冲突,无国籍称作消极的国籍冲突。国籍的冲突造成管辖上的许多麻烦,致使诸如服兵役、纳税以及外交保护等问题难以解决。各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国际条约等方式消除国籍的冲突。

对于拥有多重国籍的人士,各国对发生国籍冲突的行为一般会按照当事人当时所在国的法律进行处理。换句话说,双重国籍或者多重国籍的人,在其任一国籍国内,只被当做本国的公民对待,只承认其本国公民的身份。

所以,单纯讲“不承认双重国籍”可以理解为,若当事人为当时所在国国籍拥有者,那么“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将不会承认其事实上拥有的外国国籍和外国公民身份。

双国籍潜规则

双重国籍的优势是可以两头占好处:

既能享受欧美国家优渥的社会福利,又能在国内投资时得到特殊照顾,且不必承担来回奔波办签证以及购房、就业、医保、子女教育等方面的限制。这对于新一波海外移民潮的主力军的中国新富阶层更是如此,他们多是投资移民,但主要生意仍在国内,这样能同时保留中国国籍显得更有必要。

中国现行实施的1980年《国籍法》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通过跨国婚姻等其他方式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现实远非如此简单。

《国籍法》一共十八条,其中在第三条中明确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获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对违反上述规定,非法获取中国护照的申请人,中国将对有关证件注销或宣布作废处理,有关人员将被拒签或拒绝入境。

对于国籍法第九条规定中的“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获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理解存在差异,有的人认为即使加入或获取外国国籍,只要不在外国定居就不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这是有争议的地方,可能以后在对国籍法进行修订时会加以修改、予以明确。

双国籍权威解释

法律是有管辖范围的,遵从属地管理和属人管理的原则。比如,中国的法律只能管在中国范围的事务和中国的法律只能管中国人。别的国家也一样,除非和相应的国家签署相应的协议才有特殊方式。

中国国籍法实行三十年来,由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实施细则,造成了人们的很大误解,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理解去解释国籍法,来对自己的情况作出判断。而因为大部分人并不是法律专家,结果造成很多流传甚广,以至于大家都普遍接受的错误结论,很多人甚至稀里糊涂的以为自己丧失了中国国籍。

最主要的误解是以下三个:

1、一个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这一误解是基于中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实际上,根据这一规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要具备两个构成要件:

第一,本人已经定居在外国;

第二,本人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如果只具备第二个条件,而本人并未定居在外国,则并不会因为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中国国籍。定居可以有很多解释,而中国国籍法对定居并没有清晰的界定。有很多海外华人,虽然取得外国国籍,但并没有决定定居在外国,甚至在取得外国国籍后,便很快回中国发展,这样的情况便不会丧失中国国籍。

你可能会问,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不是明确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吗?这样的情况是不是与国籍法第三条的规定矛盾?回答是,不矛盾,因为第三条只是说不承认双重国籍,也就是说,中国对该中国公民获得的外国国籍不予承认。所以,如果你并没有定居在外国,而通过某种途径合法取得了外国国籍。在中国政府眼中,你还是中国公民,并不具有外国公民身份。

2、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这一误解是基于国籍法第五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对于这一误解最典型的例子,是留学加拿大的中国学生,他们在加拿大所生的子女,根据加拿大法律的规定,自动具有加拿大国籍。因此,很多人便认为他们的子女并不具有中国国籍。这是完全错误的。

实际上,根据第五条的规定,“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如果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但父母任何一方都没有定居在外国,比如父母为留学生,则本人同样具有中国国籍,再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其获得的外国国籍中国不予承认。

3、中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

中国国籍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但是一个隐含的条件是,该中国公民已经通过某种途径获得了外国国籍。否则,如果该中国公民在未获得外国国籍前,便申请退出中国国籍,便会出现一个荒唐的结果:他将在申请批准后,变成一个无国籍人。

结合中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我们便得出结论:如果本人定居在外国,并获得了外国国籍,虽然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在程序上,还必须经过正式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能生效,因为本人是否定居,是确定是否丧失中国国籍的法定条件,需要在申请中进行详细审查,如果申请人确能证明自己已经定居外国,便可以认定该申请人已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可以对其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予以批准,但在批准生效之前,还将被看成中国公民来对待。实际上,这已经等同于默认双重国籍了。

允许双重国籍是发展趋势

中国过去是允许双重国籍的,孙中山担任中华民国总统的时候还同时拥有美国国籍。但无论是他还是国人,都不认为这会带来身份认同的问题。我国国籍政策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进入冷战时代发生了变化。因为冷战时代,世界分为东、西方两大阵营,双方处于“亚战争”的冷战状态,中国跟美国包括东南亚的国家也都没有建交。同时,东南亚某些国家存在“排华潮”,而我国也不具备相应的影响力。为了避免当地华人免遭排挤和迫害,中国不得不在法律上规定了不承认双重国籍,呼吁当地华人加入其他国家国籍,落地生根,最好入乡随俗,这样他们就不再为意识形态而受到生活干扰。这个举措,在当时看来确实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半个世纪后的今天,冷战早已经结束,中国已经跟世界大多数国家建交。同时国力也时过境迁,中国已经具备“海洋”影响力和国家影响力。当时这项规定存在的国情基础已经不存在,而政策却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我们看到外流到欧美发达国家的中国人和留学生越来越多,改革开放后从中国移民出去的人已经超过六百万,没有回国的留学生超过百万,海外华人华侨则达到五千万,其中有着世界少见的人才资源与资金。大多数人在海外已经成家育后,让他必须放弃国外一切进行“二选一”,在中国与所在国间进行“零和选择”,他们就很难选择。如果不是“二选一”,而是“共赢选择”,回归的人才、技术、资金将会倍增。整体来说,我们仅仅需要一个政策上的变动,就可以提高外籍华人对中国的向心力,进一步形成中国对外全方位交往的新生力军。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双重国籍带来的好处要远远大于弊端。

保留双重国籍,保住两本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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